第九十六章 玉城的最后陈述 (第2/3页)
阁工作组的主持之下,重整方案已经制作完毕。如今,这家大型钢铁企业,终于迎来了即将重生的时刻。”
“但在此种情形下,原告方提出的破产取回权诉讼,中断了日钢重生的进程。原告的取回权诉讼,根本毫无理由成立。”
“首先,原告方诉请取回的生产设备、生产线等,事实上已安装固定于厂房之中,成为不动产附属物的一部分。不动产的附属物产权,依照不动产的产权来进行确定。当这些生产线、生产设备附着在日钢拥有的厂房时,其产权状态也随之发生变化,归属于日钢。”
这位破产法的大律师循循善诱道,“这就像是装修的时候,当装修材料嵌入成为房体的一部分的时候,装修材料的产权也就湮灭,被并入不动产的产权之中。”
“当然,这并非是说,车间承包商不能够从他们的投资中获得任何补偿。而是说,他们已经不再享有对涉案生产线、大型生产设备的产权。他们仍然可以要求补偿。但不是以破产取回权的形式,而是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与其他债权人一样,依法平等按份受偿。”
“其次,关于原告主张的对货币资金取回权。在破产法的实务中,从未出现过对货币行使取回权的案例。原告的这一主张违反了‘货币转移,即所有权转移’的基本法律原则。”
“货币所有权的变动,必须以交付为基准。”
“没有交付,货币的所有权就没有变动。”
“本案中,原告诉请取回的结算款项,均存放在日钢的银行账户之中,因此,货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资金所有权仍然属于日钢。原告并无具备行使破产取回权的依据!”
在玉城的拆解之下——
北原的每一个诉请,都被精准切割。
每一句反驳,都正中要害。
旁听席上的人士,不由得都被玉城律师言简意赅,切中要点的讲话风格所打动。许多听者都不自觉地微微点头。
“然而,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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