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一章 律令改革 (第2/3页)
常广泛和巨大的。
根据李翊确定的五大原则指明的方向,林易等人组织部分思想开放、头脑清晰、有开拓精神的当地士人和官府执事人等,根据民间反映的实际情况和云南的现实需要,在我的亲自指导下,经过加班加点的修改和完善,终于在腊月中旬制定出了二十三条云南原则性政策规制,由云南印书局大量印刷后,张贴到各街坊乡里,并立即开始颁布实施。
云南二十三条举措条文如下。
一、为了保证云南各级官员奉公守法、廉洁自律,并竭诚为百姓服务,特建立官员考课制度。从九品以上文武官员,一年一小考,三年一大考,由云南宣抚使府录事参军事会同司功参军主持考课。通过廉、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并适当听取当地百姓意见,将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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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四等,优秀者有空缺者升职,无空缺者加俸六个月;良好者酌情升职,并加俸三个月;合格者留任原职,并加俸一个月;不合格者一般情况撤职,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留任者罚俸六个月留任一年,以观后效。
二、云南各级官员拒不执行云南的各项律令制度,拒不服从上官的命令、安排,徇私舞弊、推诿搪塞、欺瞒侮辱上司,无故殴打同僚和属下,拒不受理百姓申诉,轻则罚俸六个月或撤职,重则按渎职罪拘押审讯。
三、学龄儿童少年不论男女,年满七周岁必须安排就学,从大有九年开始,入学率必须达到九成以上,达不到标准的当地县令,第一年罚俸三个月,第二年罚俸六个月,第三年撤职。该县主管教育的教谕,第一年罚俸六个月,第二年撤职,三年内不得入仕。
四、原赋税征收按人头征收,年满十六周岁就必须缴纳人头税,并根据田亩多少按亩征收田地收成税,而且不管是丰年还是歉收年,一律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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