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章 集体所有 (第2/3页)
有权,并出资建设、维持产销运转。
而其他的中小型煤矿应该按照所在地每家一名代表的办法,组成一个股东会,共同管理煤矿的经营和作出重大决策,平时由官府进行监督,发生纠纷时由官府居中裁处。
其他人也根据自己的经验发表了看法。
经过集思广益,逐渐形成了煤矿产权的大体框架,‘集体所有制’应该说已经获得了大家的肯定和认同。
在矿税问题上,经过讨论,暂定官家煤矿交税比例为十税一,而私营煤矿交税比例为十五税一,比以前的十税一略有下降.
主要目的是让利于民、藏富于民,相信这也是老百姓能够接受的。
关于安全生产问题,鉴于后世煤矿安全问题屡屡发生,给社会和老百姓都带来了巨大的隐忧和痛苦,因此李翊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挣钱要挣良心钱,现在有些人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根本不会顾及矿工们的安全,甚至将矿井巷道掘进到数十米深,而跟进的保护措施几乎等同于没有。
在这种没有任何通风设施的环境下,一旦积存的瓦斯溢出,其做法就是非常危险,根本无法保证矿工们的安全。
所以,囿于目前的煤矿安全设施非常简陋,根本达不到安全通风的条件.
为了保证煤矿能够在安全的情况下运转,就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规范。
通过研究讨论后大家一致决定,在司士参军下设立煤业局,由司士参军李会兼任局正,统一负责监督富源县以及其它地方的煤矿生产和安全运营。
在富源县设立煤矿巡检司,由县令卢勉兼任巡检使,直接管理各煤矿的管理和利益纠纷仲裁等具体事务。
在安全规范方面,严格规定各煤矿的垂直掘进深度不能超过二十米,同时要在主巷道旁边设置副道,以利于在发生危险时提供双向逃生路线。
而且在掘进过程中要随时构筑巷道支撑,防止大面积塌方。
在矿难赔偿方面,为了防止事后扯皮,事先就规定了赔偿标准,只要发生矿难,每一名遇难矿工,其家属都将获得二百两纹银的赔偿,由煤矿所有人支付。
若是发生十人死亡以上的矿难,就由官府来追及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