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六章 强制收购的条件 (第2/3页)
们手中。
他们的公司,跟系统秒杀的公司,得到的股份,完全不一样。
一个大型的公司,有不少人,手中都持有股份。
小型公司的话,百分之五十以上,在老板手中,其他的差不多在经理手中。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强制要约收购应该“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
这就表明我国强制要约收购的要约对象是所有股东,对于所有股东光从字面理解应该既包括发起人,也包括市场上的证券购买者,还应该包括B股、H股的持有者,既包括流通股股东也包括非流通股股东。
但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即A股与B股的投资者是分开的,A股与B股的市场是各自封闭的,H股等在境外上市的股票,按照主权原则和属地原则,更是我国证券法所不能及的。
所以不论是A股投资者还是B股投资者在其收购比例达到30%时都不能向对方发出要约。
因此只能对该“所有股东”作狭义理解,也就是说强制要约收购的要约对象仅指A股股东。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股东,比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转让股份的三年限期内的发起人,以及短线大股东。
强制要约收购的效力强制要约收购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所谓撤回,在这里实际上是指要约撤销,因为收购要约是采用发公告的形式。
公告一旦发出就无法收回,也就是说撤回是不可能的,而撤销是指在收购要约发出后,同样用公告的形式在要约的期限内将收购要约撤销,使其不生效。
如果允许撤销,也就意味着不必发出收购要约,这样法律规定的强制要约收购也就不用执行,这是前后矛盾的。所以,收购人不得撤回要约,准确的措辞应该是撤销;
第二,收购要约可以修改。收购要约不得撤销但可以修改变更其中的事项。
由于变更行为涉及到到广大股东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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