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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第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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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第三十(四) (第3/3页)

,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详定《格后敕》三十卷,右司郎中崔郾等六人修上。其年,刑部侍郎许孟容、蒋乂等奉诏删定,复勒成三十卷。刑部侍郎刘伯刍等考定,如其旧卷。

    长庆元年五月,御史中丞牛僧孺奏:“天下刑狱,苦于淹滞,请立程限。大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毕,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一状所犯十人以上,所断罪二十件以上,为大。所犯六人以上,所断罪十件以上,为中。所犯五人以下,所断罪十件以下,为小。其或所抵罪状并所结刑名并同者,则虽人数甚多,亦同一人之例。违者罪有差。”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莅角牴力人,不敢捴解,遂持木锸击莅之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大和七年十二月,刑部奏:“先奉敕详定前大理丞谢登《新编格后敕》六十卷者。臣等据谢登所进,详诸理例,参以格式,或事非久要,恩出一时,或前后差殊,或书写错误,并已落下及改正讫。去繁举要,列司分门,都为五十卷。伏请宣下施行。”可之。八年四月,诏应犯轻罪人,除情状巨蠹,法所难原者,其他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犯,不得鞭背。遵太宗之故事也。俄而京兆尹韦长奏:“京师浩穰,奸豪所聚。终日惩罚,抵犯犹多,小有宽容,即难禁戢。若恭守敕旨,则无以肃清;若临事用刑,则有违诏使。伏望许依前据轻重处置。”从之。

    开成四年,两省详定《刑法格》一十卷,敕令施行。

    会昌元年九月,库部郎中、知制诰纥干泉等奏:“准刑部奏,犯赃官五品已上,合抵死刑,请准狱官令死于家者,伏请永为定格。”从之。大中五年四月,刑部侍郎刘彖等奉敕修《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六十卷,起贞观二年六月二十日,至大中五年四月十三日,凡二百二十四年杂敕,都计六百四十六门,二千一百六十五条。七年五月,左卫率仓曹参军张戣进《大中刑法统类》一十二卷,敕刑部详定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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