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志第七 (第3/3页)
曰:“惟周公制礼,当历代不刊;况子夏为《传》,乃孔
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与其改作,
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文。”自是卿士之家,父在为母行服不同:或
既周而禫,禫服六十日释服,心丧三年者;或有既周而禫服终三年者;或
有依上元之制,齐衰三年者。时议者是非纷然,元行冲谓人曰:“圣人制厌降之
礼,岂不知母恩之深也,以尊祖贵祢,欲其远别禽兽,近异夷狄故也。人情易摇,
浅识者众。一紊其度,其可止乎!”二十年,中书令萧嵩与学士改修定五礼,又
议请依上元敕,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为定。及颁礼,乃一依行焉。
二十三年,藉田礼毕,正制曰:“服制之纪,或有所未通,宜令礼官学士详
议闻奏。”太常卿韦縚奏曰:“谨按《仪礼丧服》:舅,綛i槿隆4幽福?
功五月。《传》曰:可以小功,以名加也。堂姨舅、舅母,恩所不及。外祖父母。
小功五月。《传》曰:何以小功,以尊加也。舅,綛i槿拢6乔榍锥属?
者也。外祖正尊,同于从母之服。姨舅一等,服则轻重有殊。堂姨舅亲即未疏,
恩绝不相为服。亲舅母来承外族,同爨之礼不加。窃以古意犹有所未畅者也。且
为外祖小功,此则正尊情甚亲而服属疏者也,请加至大功九月。姨舅侪类,亲既
无别,服宜齐等,请为舅加至小功五月。堂姨舅疏降一等,亲舅母从服之例,先
无制服之文,并望加至袒免。臣闻礼以饰情,服从义制,或有沿革,损益可明。
事体既大,理资详审。望付尚书省集众官吏详议,务从折衷,永为典则。”
于是太子宾客崔沔建议曰:“窃闻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圣人因之,然后制
礼。礼教之设,本为正家,家道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贰,总一定议,
理归本宗。父以尊崇,母以厌降,岂忘爱敬,宜存伦序。是以内有齐斩,外服皆
綛i椋鹈樱还坏龋讼韧醪灰字酪病g笆ニ荆笙退淅淳?
矣。昔辛有适伊川,见被发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
矣”!贞观修礼,时改旧章,渐广渭阳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后,唐
隆之间,国命再移于外族矣。礼亡征兆,傥或斯见,天人之际,可不诫哉!开元
初,补阙卢履冰尝进状论丧服轻重,敕令佥议。于时群议纷拏,各安积习,太常
礼部,奏依旧定。陛下运稽古之思,发独断之明,至开元八年,特降别敕,一依
古礼。事符故实,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图异议,窃所未详。愿守
八年明旨,以为万代成法。”
职方郎中韦述议曰:
天生万物,惟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别生分类,存则尽其爱敬,没则尽其
哀戚。缘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圣讨论,亦已勤矣。上自高祖,下至玄孙,
以及其身,谓之九族。由近而及远,称情而立文,差其轻重,遂为五服。虽则或
以义降,或以名加,教有所从,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日月同悬,咸
所仰也。自微言既绝,大义复乖,虽文质有迁,而必遵此制。
谨按《仪礼·丧服传》曰:“外亲之服皆綛i椤!敝p谓:“外亲,异姓?
正服不过綛i椤!蓖庾娓改福ξ逶拢宰鸺右病4幽福ξ逶拢悦右病?
舅甥外孙、中外昆弟,依本服綛i槿隆h粢云サ校庾嬖蜃嬉玻嗽虿甯钢?
别也。姨舅伯叔,则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圣人之心,良有以也。《丧
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
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也。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圣人究天道而厚
于祖祢,系姓族而亲其子孙,近则别其贤愚,远则异于禽兽。由此言之,母党比
于本族,不可同贯明矣。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人之所奉,不可贰也。特重于
大宗者,降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盖所
存者远,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
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古之制作者知人情之易摇,恐失礼之
将渐,别其同异,轻重相悬,欲使后来之人,永不相杂。微旨斯在,岂徒然哉!
且五服有上杀之义,必循源本,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从父昆弟亦
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过于祖也。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
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曾祖,服不得过于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
祖昆弟,皆綛i槿拢云涑鲇诟咦妫浞不得过于高祖也镁艘碳瘸鲇谕庠?
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
月,则外曾祖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綛i椤h艟俅硕岜耍略虿痪黄锥?
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是与本族无异矣。服皆有报,则堂外甥、外曾孙、侄
女之子,皆须制服矣。
圣人岂薄其骨肉,背其恩爱。情之亲者,服制乃轻,盖本于公者薄于私,存
其大者略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
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
止乎?且旧章沦胥,为日已久矣。所存者无几,又欲弃之,虽曰未达,不知其可。
请依《仪礼·丧服》为定。
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谨按《仪礼》曰:‘外服皆緦。’又曰:‘外祖
父母以尊加,从母以名加,并为小功五月。’其为舅緦,郑文贞公魏征已议同从
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讫。今之所加,岂异前旨?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
贤改圣,后学何从?堂舅姨、堂舅母,并升为袒免,则何以祖述礼经乎?如以外
祖父母加至大功,则岂无加报于外孙乎?如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何
同等而相浅乎?傥必如是,深所不便。窃恐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沿,何
所不至,理必然也。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问之,子路对曰:‘吾寡兄弟
而不忍也。’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闻而除之。此则圣
人因言以立训,援事抑情之明例也。礼不云乎,无轻议礼。明共蟠于天地,并彼
日月,贤者由之,安敢小有损益也!况夫《丧服》之纪,先王大猷,奉以周旋,
以匡人道。一辞宁措,千载是遵,涉于异端,岂曰弘教。伏望各依正礼,以厚儒
风。太常所谓增加,愚见以为不可。”又户部郎中杨伯成、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
并同是议,与沔等略同。议奏,上又手敕侍臣等曰:“朕以为亲姨舅既服小功,
则舅母于舅有三年之服,服是受我而厚,以服制情,则舅母之服,不得全降于舅
也,宜服綛i椤l靡叹斯沤裎粗品,朕思敦睦九族,引而亲之,宜服袒免种?
玄注《礼记》云‘同爨緦’,若比堂姨舅于同爨,亲则厚矣。又《丧服传》云,
‘外亲之服皆緦’,是亦不隔于堂姨舅也。若以所服不得过本,而须为外曾祖父
母及外伯叔祖父母制服,亦何伤乎?是皆亲亲敦本之意,卿等更熟详之。”
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礼部尚书李林甫等奏曰:“外族之亲,礼无厌
降。外甥既为舅母制服,舅母还合报之。夫外甥既为报服,则与夫之姨舅,以类
是同,外甥之妻,不得无服。所增者颇广,所引者渐疏。微臣愚蒙,犹有未达。”
玄宗又手制答曰:“从服有六,此其一也。降杀之制,礼无明文。此皆自身率亲,
用为制服。所有存抑,尽是推恩。朕情有未安,故令详议,非欲苟求变古,以示
不同。卿等以为‘外族之亲,礼无厌降,报服之制,所引甚疏’。且姨舅者,属
从之至近也,以亲言之,则亦姑伯之匹敌也。岂有所引者疏,而降所亲者服?又
妇,从夫者也。夫之姨舅,夫既有服,从夫而服,由是睦亲。实欲令不肖者企及,
贤者俯就。卿等宜熟详之。”耀卿等奏曰:“陛下体至仁之德,广推恩之道,将
弘引进,以示睦亲,再发德音,更令详议。臣等按《大唐新礼》:亲舅加至小功,
与从母同服。此盖当时特命,不以轻重递增,盖不欲参于本宗,慎于变礼者也。
今圣制亲姨舅小功,更制舅母綛i椋靡叹颂幻獾确,取类《新礼》,垂示将来?
通于物情,自我作则。群儒风议,徒有稽留。并望准制施行。”制从之。天宝六
载正月,出嫁母宜终服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