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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章 重刑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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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章 重刑已定 (第2/3页)

期突破常规、直达二十年的关键原因。

    第四项认定:个人负总责,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清修居项目虽以文化传播公司名义运作,但实际出资、决策、管理、受益人均为全俊熙。法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实际控制人,对项目全部违法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关联单位处以高额罚金,由全俊熙连带清偿。

    第五项司法考量:社会影响恶劣,依法从严惩处。

    判决书明确表述:本案经网络广泛传播,公众关注度极高,群众反映集中,行为对土地管理秩序、生态环境保护、宗教场所形象均造成负面影响。为彰显司法权威、回应社会关切,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这一认定,让舆论压力以合法形式,转化为量刑加码的依据。

    值得强调的是,此前网络上流传的多项激烈指控,司法机关均保持了严格依法的态度。

    所谓“逼死大学生一家三口”“放贷非法获利一千多万”等事实,法院明确:相关案件已经刑事判决,全俊熙已服刑十八年,刑罚执行完毕,本案不再重复追究、不再重复评价,仅作为前科劣迹予以考量。

    所谓“与家人关系混乱”“潜规则弟子”“构陷他人入狱”“勾结黑恶势力”等内容,检察机关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未予起诉;法院在本案中亦未予以认定。

    真正将全俊熙送入二十年牢狱的,是四项合法、扎实、难以辩驳的核心事实:

    未批先建,非法改变土地用途;

    施工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有严重前科,主观危险性评价偏高;

    引发巨大舆情,依法从严裁量。

    没有法外定罪,没有虚构罪名,没有硬栽硬扣。

    但在合法空间内,能顶格的顶格,能从重的从重,能从严的从严。

    在法治社会里,这是最稳妥、最致命,也最难以翻盘的定罪方式。

    法庭之上,全俊熙听完终审判决,面色平静。

    他承认,自己在清修居项目上存在明显过错:手续意识淡薄、风险预判不足、急于推进建设,确实触犯了法律,也确实对土地和生态造成了损害。这一部分,他认。

    他不认的是:正常程序瑕疵被放大成重大刑事犯罪,主动整改被完全无视,历史遗留问题被全部算成个人恶意,后果较轻的行为被顶格判到最重。

    但他也清楚,在完整规范的证据链、程序合法的庭审、权威有效的鉴定意见面前,任何委屈都显得苍白无力。法官没有枉法裁判,只是没有偏向他;证据没有伪造,只是没有采纳对他有利的部分;程序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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