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5章 证据链 (第2/3页)
队长将激光笔指向白板上赵强、老王、李大勇三个名字之间的连线,“这是最直接、最核心的环节。赵强供述了其收买老王(仓库保管员)和李大勇(夜班工人),并分别提供‘特制药粉’和‘溶剂’,指使他们在成品和原料环节做手脚的全过程。老王和李大勇的供述,在关键细节上与赵强高度吻合,包括接头时间、地点、方式、金额、‘特制药粉’和‘溶剂’的特征、具体操作手法等,形成了稳定的三角印证。”
聂虎补充道:“我们公司内部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老王和李大勇的考勤记录、门禁刷卡记录,与赵强供述的接头时间基本对应;仓库和原料预处理车间相关时间段的监控录像,虽然未能直接拍下投毒过程,但记录了老王和李大勇在非工作时间的异常停留和活动;李大勇领用基剂的异常记录;以及最重要的,我们对封存原料和同批次留样产品,委托省检验院和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的紧急检测报告,刚刚送到。”
说着,聂虎从公文包里取出两份装订好的报告,递给陈队长。一份是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正式复检报告,另一份是国内某顶尖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陈队长快速浏览,目光凝重:“省院报告确认,送检的‘愈灵’样品(同批次留样)及封存原料中,检测出的‘异常信号’物质,经质谱和核磁共振进一步分析,确认为一种结构复杂的有机混合物,并非双氯芬酸钠。其部分官能团与双氯芬酸钠有相似之处,可能在特定检测条件下产生干扰信号。第三方报告结论基本一致,并指出该混合物在常规药品质控检测中极为罕见,疑似人为添加。”
“这直接证明了市检验院的检测结果存在问题,样品或检测过程受到污染或干扰。”叶清璇指出,“结合老王和李大勇关于在样品包装上涂抹‘混合溶剂’、在原料基剂中掺入‘白色粉末’的供述,可以合理推断,正是这些人为添加的、来路不明的‘特制药粉’,导致了市院的错误检测结果。而‘特制药粉’的来源,根据赵强和钱坤的供述,指向周天豪。”
“关键的物证链条!”陈队长赞许地点头,将报告交给身旁的侦查员归档,“接下来是资金流向。赵强供述收受钱坤五十万,先付二十万定金,事成后付清。我们查实,赵强账户在案发前确实收到一笔二十万现金存款(与黑皮收到的‘介绍费’来源不同),案发后又分两次收到十万现金和二十万转账。现金来源正在追查,而那笔二十万的转账,经过层层追踪,最终追溯到一个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的皮包公司账户,而该皮包公司的注册人,经查与周氏集团旗下某子公司的一名离职财务人员有亲属关系。钱坤也承认,尾款是通过周天豪提供的‘特殊渠道’支付的。”
“虽然暂时无法直接关联到周天豪个人账户,但这条迂回的转账路径,结合钱坤的供述, strongly suggests 资金最终来源于周天豪。”法务老吴推了推眼镜,用了一个法律上严谨的表述。
“还有周天豪与市检验院可能存在的关联。”陈队长将激光笔移到白板另一侧,那里写着“市检验院”和几个相关人员的名字,“钱坤供述中提到的‘市局那边自有安排’,赵强也提到过。我们联合纪委、检察院的调查显示,市检验院样品管理科的一名副科长,在‘愈灵’样品接收后,曾与周天豪的私人号码有过短暂通话。该副科长目前已被隔离审查,初步交代,他受到某位‘领导’暗示,要求对龙门药业的样品‘予以关注’,但否认直接篡改检测结果。而那位‘领导’,与周氏集团存在某些非正常的交往。虽然直接证据链还不完整,但这条线足以证明周天豪试图利用影响力干扰正常执法监管程序,其主观恶意和犯罪情节更为严重。”
陈队长环视众人,激光笔在白板上将所有关键节点串联起来:“大家看,从犯罪动机(商业竞争矛盾),到犯罪预谋(周天豪指使钱坤,钱坤联系张黑子、赵强),到犯罪实施(赵强收买王、李二人,使用‘特制药粉’和‘溶剂’污染样品和原料),再到犯罪结果(导致市检验院出具错误报告,龙门药业商誉严重受损,产品下架,经营陷入困境),最后到资金支持(可疑资金流向)和权力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