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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大律师的加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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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大律师的加持 (第1/2页)

    他们来到学校,正是一些家长在学校门口等孩子的时候,木森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上前和一位家长聊天了解学校情况。

    木森和一位家长打了个招呼,说:“等的时间长了吧,我想问一下,这所学校怎么样,我也打算让孩子读这里。”

    那个家长很热心地说:“收费蛮贵。”

    木森问:“教育局对学费是有规定的,怎么会贵?”

    家长说:“这个学校是民办的。”

    木森露出很惊喜的表情,接着问:“咦,看起来学校外观不象是装修很好的那种啊?”

    家长解释说:“其实这所学校以前是公办的,后来分立成两个学校,教育局出文前几年把这一边的学校改制成民办的了。”

    木森眼睛一转,说:“哦,民办的,这就好办。”

    他走到区彦博身边说:“民办学校是独立法人,被告所在任校长的这个学校现在,也就是案发涉嫌动用款项的时期不属于公办学校,两所学校性质是不同的,而且不存在隶属关系,民办不受政府财政监督,独立核算,所以不是公款,挪用就否定了。”

    区彦博对木森比了一个大大的赞。

    木森分析说:“即使他在用这笔资金时存在瑕疵,但几方借贷都有借款手续和借款合同,出借给镇政府也不属于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情形,所有款项和利息都归还给学校,客观上没有给学校造成实际损失,也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用于非法活动,不超过三个月即归还,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刑法的谦益性要求,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区彦博问:“什么是谦益性原则?”

    木森说:“必要性原则、无法替代的时候。”

    他们又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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