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解释一下所谓的证据不完整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进书架
    解释一下所谓的证据不完整 (第2/2页)

个最简单的比方,当时对DNA证据的态度和现在观念里对“测谎证据”的态度完全一致,或许再过个三十多年,测谎技术完善了,未来的人看我们现在的案子,也会发出同样的质疑“只要测谎一下不就什么都解决了?”“这都没有测谎,根本不算直接证据,怎么能判定有罪?”

    一个刑侦技术,能够被认定为“铁证”“直接证据”,首先得证明检测方法本身没有问题,但很可惜,在这个年代,以DNA为核心的所谓痕迹检测,根本就不成熟。

    这是有现实案例支持的,在1990年,日本著名的“足利事件”,就是日本刑侦历史上警方首次引用DNA鉴定结果作为主要证据。

    然而结果呢?

    这起案件中的DNA检测方法是当时较早期的“RFLP法”(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技术尚不成熟,后来被证明存在误判。

    2009年,当时被认定的凶手,在新型DNA检测(STR法)重新鉴定后被证实无罪,随即被释放。

    这就是新技术不够完善,不够准确可靠带来的恶果。

    再说回本案,只依靠时间线来断定,只有你能作案,所以你是凶手,可能吗?

    答案是没问题。

    同样举出实际案例,在1993年的丰川市高龄女性杀害事件中,警方就是以时间顺序+邻居证词+被告行为矛盾三者为基础,成功定罪。

    而恰好,这三点,在本文中,都有对应。

    日本法律体系是跟英美学的,法庭对之前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很重视,所以在这个情况类似,又有前例的情况下,完全可以认为是“铁案”。

    我从两方面都解释了,现在应该不存在所谓的“争议”了。

    没有实际相似的案例判罚支撑,难道我会乱写妃英理的话?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章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