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章: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 (第2/3页)
确的,也无济于事。通过提升收集证据的质量,既不错抓无辜之人,也不漏放有罪之人,这无疑也对侦查工作及侦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及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说之前的侦查,也就是传统侦查理论认为,刑事侦查的原则应该包括迅速及时原则、客观全面原则、深入细致原则、遵守法制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因此,在以往的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往往更加注重效率价值,而忽视了刑事诉讼对于公平价值的追求。
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提出的,这就要求侦查工作也要随之做到有法必依,基于此,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价值理念也必然会渗透进侦查工作中,一些与侦查工作息息相关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发挥规范侦查工作的作用。
这一点,会不约而同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严格遵守程序法定原则,坚决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尤其是严格禁止刑讯逼供,以及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其次,贯彻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既要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他的罪行接受法律制裁,又要保障其免于接受不是他所犯之罪的指控。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可先入为主地对其带有偏见。既要收集证明其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再者,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由于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天然的对立性,致使有些侦查人员往往站在犯罪嫌疑人的对立面。但是公安的角色并不是非黑即白的‘清道夫’,侦查人员须时刻谨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罪嫌疑人也有其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总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会促使侦查工作的价值观念与价值取向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中取得更好的平衡,说到这里你应该都能明白吧”,宋律师停下来,看着宁致远说道。
“我明白了,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项改革,可能就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很有可能会出现我刚刚所讲的这些不合程序的地方;但是,既然已经有了这个针对性的改革,最起码在法官那里,他们就会认为。承办在侦查阶段会有所顾忌,不太会像之前那么容易产生一些不合理的做法,换句话讲,既然出现了,就更大可能的是认为有这样做的必要,对吧”,宁致远分析道。
“是的,这是我想说的,这些不合理的做法,最起码在当下来讲,本身的关注度就天然的被降低了,这是其一。其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侦查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在以往的侦查工作中,侦查机关对于本机关侦查的案件几乎实施了‘垄断’侦查,检察机关往往不会对侦查工作进行过多的干涉。而在‘以审判为中心’为总领的捕诉一体化、司法责任制的多重改革背景下,为了使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庭审实质化,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保证捕诉工作的有效衔接,检察部门必然会加大对侦查工作的监督力度,及时全程引导、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这也已经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检察机关将以更高标准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将更加关注整个案件的证据收集,会把起诉的证据标准运用到批捕中,以捕后证据标准引领批捕,引领侦查,对侦查工作的引领更加具体精准;
再者,‘谁办案谁负责’的机制要求法官检察官依法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从而倒逼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提出更为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
还有,公诉对侦查监督和证据引导工作将会前移,在侦查过程中,检察官将会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要求、进行监督,使得案件监督的效果更实、取证引导更准、事实掌握更全;
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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